受薪董事小組今天進行了有關「都靈冠星」在2月22日沙田賽事第七場桃花讓賽(1400米)中跑獲第九名後提供的尿液樣本發現含有違禁物質奧美拉唑(Omeprazole)的檢驗結果的研訊。奧美拉唑是一種用於治理競賽馬匹胃潰瘍的藥物。
小組今天聽取了「都靈冠星」的練馬師大衛希斯、獸醫事務部主管(規管、福利及生物安全政策)方貝生醫生、賽事化驗所主管何毅雯博士,以及分配至大衛希斯馬房的助理練馬師黃志雄、馬房領班曾美欣、馬房領班李啟榮及馬房助理陳港生的證供。
小組在研訊中取得以下證供:
1. 「都靈冠星」獲處方含有奧美拉唑的Gastro LV,而最後一次有記錄的施用日期為2月19 日。在調查期間及今天的研訊中均未有取得證據顯示「都靈冠星」於該日之後有施用奧美拉唑。馬會規定接受奧美拉唑藥物治療後不得參賽的期限為比賽當天,這也是賽事規例第155(29)條的規定。
2. 何毅雯博士作出證供如下:
a. 「都靈冠星」於2月22日大約上午五時正提供的賽前樣本對奧美拉唑的測試呈陰性反應。
b. 於2月22日下午四時十八分從「都靈冠星」抽取的賽後血液樣本驗出奧美拉唑含量低於馬會的篩查上限,因此有關樣本被檢定為陰性。
c. 香港賽馬會賽事化驗所證實「都靈冠星」於2月22日出賽後於下午四時二十七分提供的賽後尿液樣本驗出奧美拉唑含量超出國際檢測上限。由法國賽馬化驗所(Laboratoire des Courses Hippiques France)進行的樣本預留部分檢驗證實樣本驗出奧美拉唑。
d. 考慮到賽後尿液及血液樣本驗出的奧美拉唑含量及賽事化驗所過往進行的研究,何毅雯博士認為,「都靈冠星」很有可能於下午四時二十七分收集賽後尿液樣本前的大約二至四小時內接觸到顯著份量的奧美拉唑。
3. 方貝生醫生作供稱,根據香港賽馬會的賽事規例,在賽後樣本中檢測到奧美拉唑即構成發現違禁物質,因為該物質會直接對消化系統引起作用或影響。
4. 受薪董事小組與賽事保安及誠信審查部已共同進行全面調查,包括仔細翻看馬房的閉路電視錄影、向獲分配至大衛希斯馬房的員工作出查詢,以及檢視治療及用藥記錄。
5. 經翻看閉路電視錄影及向相關馬房員工查詢後,確認置於「都靈冠星」相鄰馬格的「閃電武士」於當天較早時間出賽,該駒曾於大約下午二時二十分出賽後返回馬房時獲施用含有奧美拉唑的Gastro LV口服藥。「都靈冠星」其後於下午二時二十分至三時二十一分離開馬房出賽時獲置於相鄰馬格。
經考慮所有證供後,受薪董事小組足以認為,「都靈冠星」的賽後尿液樣本發現含有奧美拉唑是由於受「閃電武士」於下午二時二十分獲施用Gastro LV後污染所致。
大衛希斯被裁定違反賽事規例第140(1)條,事緣他作為「都靈冠星」的練馬師,未有確保此駒於2月22日(即此駒獲宣佈出賽當天)直至競逐沙田賽事第七場桃花讓賽(1400米)後獲董事放行當時為止,體內不含任何違禁物質。由於競賽董事小組認為大衛希斯並無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以防止馬匹於出賽當天接觸到該違禁物質,而在考慮到大衛希斯有關類似違規行為的良好紀律紀錄及大衛希斯對有關處罰的陳詞後,小組判他罰款六萬元。
香港賽馬會賽事規例第138(2)條訂明,遇有於賽馬日從馬匹身上被發現含有違禁物質,有關馬匹須被取消當日競逐任何賽事的資格,除非董事信納該駒乃於賽後被施用或接觸到有關違禁物質。因此,「都靈冠星」被取消於2月22日在沙田賽事第七場桃花讓賽(1400米)第九名的資格,而該賽的名次修訂如下:
第九名 「無極勇將」
第十名 「增旺」
第十一名 「翹峯」
第十二名 「馬寶寶」
第十三名 「時尚歡欣」
大衛希斯獲告知,「都靈冠星」的馬主有權就此駒被取消資格提出上訴。
相關賽事規例
賽事規例第138條訂明:
(1) 任何馬匹在牠已宣佈出賽當日(即賽馬日),直至出賽後獲董事放行時為止,其體內不得含有任何違禁物質。
(2) 遇有於本規例第(1)款指定的期間內,從任何馬匹身上取得的樣本被發現含違禁物質,有關馬匹須用以下方式處理:
(ii) 假如有關樣本為賽後樣本,該駒須被取消在有關賽事
中的資格,除非董事信納該駒乃於賽後被施用或接觸
有關違禁物質。」
賽事規例第140條訂明:
(1) 練馬師須負責確保由他訓練的馬匹在牠已宣佈出賽當日(即賽馬日),直至出賽後獲董事放行時為止,其體內並未含有任何違禁物質。
(2) 遇有於本規例第(1)款指定的期間內,從某匹馬身上取得的樣本被發現含有違禁物質,有關練馬師可遭處罰,除非他能證明他並無施用或引致施用所發現的違禁物質,以及他已採取所有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止施用或讓馬匹接觸該違禁物質,則屬例外。」
賽事規例第155條訂明:
任何人士均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29) 於馬匹先前所宣佈的出賽當日(即賽馬日),直至出賽後獲董事放行時為止,對馬匹進行或促使對其進行任何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