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薪董事小組今天就根據賽事規例第155(17)條對持牌練馬師沈集成的指控進行聆訊。
賽事規例第155條訂明:
「任何人士均不得作出下列行為:
(17) 以不正當的方式從任何馬主、練馬師、騎師,或其他受僱於競賽馬房或訓練馬房的人士,或有關馬匹的馬主或練馬師所聘用的人士方面,取得有關正在受訓的馬匹的任何特有資料;任何人士亦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提供此等特有資料。
「特有資料」乃指馬匹可能在賽事中交出的表現的相關資料,而此等資料並非公開而且包含公眾不易察覺或知悉的事項。」
此項指控的詳情為沈集成曾不適當地把有關由他訓練的三匹馬匹的特有資料提供予無權收取有關資料的人士。
沈集成承認指控。
在衡量處分時,小組考慮了所違反賽事規例的性質、罪責程度及相關可減輕處分的因素。就此而言:
在此情況下,沈集成被罰款三十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