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董事小組今日完成了有關騎師賴維銘於3月17日沙田賽馬日在閒話一句讓賽中策騎「贏馬神器」的方式之研訊。小組曾於3月27日星期三繼續進行研訊,當日指控賴維銘違反香港賽馬會賽事規例第99(2)條。小組作出指控後,接納賴維銘的請求,將研訊押後進行,讓他有機會考慮有關證供,然後就指控作出抗辯。
賴維銘不承認小組對他所作出的指控。小組在今日的研訊中聽取賴維銘的進一步證供,以及於考慮所有證供後,決定維持於3月27日對賴維銘所作違反香港賽馬會賽事規例第99(2)條的指控。因此,賴維銘被裁定違反賽事規例。
小組考慮了下列因素而裁定賴維銘違反賽事規例:
- 賴維銘作供時表示,「贏馬神器」的練馬師葉楚航就該駒在此賽中的騎法而給他的指示為「如果沒有任何馬匹領放便上前,但如果有馬匹領放,則將坐騎置於第二或第三位。」
- 葉楚航確認他就「贏馬神器」在此賽中的騎法而給予賴維銘的指示,包括「你可嘗試迅速出閘,讓坐騎上前,但不要過分催策牠。如果你能夠帶頭便帶頭,如果不能,便居第二或第三位…但如果有馬匹快速上前,你可居第二或第三位。」
- 由貝力斯策騎的「勁得手」,在此賽中首次角逐千六米途程並首次戴眼罩上陣,在賽事早段取得領先。
- 千一米處,「贏馬神器」已確立「勁得手」外側約半個馬位之後的位置。
- 此賽自起點至千二米處(四百米)的分段時間為24.88秒,與第四班賽事同一段的標準時間(24.55秒)大致一致,亦與「贏馬神器」之前在同場同程賽事的相關分段時間(24.82秒[2018年7月8日]、24.89秒[2018年6月16日]、24.66秒[2018年6月3日]及24.78秒[2018年1月1日])一致。
- 過了九百五十米處後,「贏馬神器」不必要地獲許自已確立的位置上前,幾乎與「勁得手」並排。
- 「贏馬神器」自千二米處至八百米處(四百米)的分段時間為22.79秒。這較「贏馬神器」以往四次角逐同場同程賽事任何一次自千二米處至八百米處的分段時間(22.96秒、23.94秒、23.45秒及23.50秒)更快。
- 此一分段時間較同場同程第四班賽事同一段的標準分段時間(23.30秒)快0.51秒。這相等於在賽事此段比標準至少跑快三個馬位。
- 賽事首八百米(千六米至八百米處)的分段時間為47.67秒,是「贏馬神器」迄今在同場同程賽事首八百米所造最快時間(47.78秒,48.83秒,48.11秒及48.28秒)。
- 自千二米處起至八百米處的賽事步速已甚快,「贏馬神器」於過了八百米處後持續與「勁得手」並排或在「勁得手」之前競跑。
- 「贏馬神器」自八百米處起至四百米處的分段時間為23.06秒。這是「贏馬神器」迄今在同場同程賽事自八百米處至四百米處所造最快時間(23.58秒,23.23秒,24.02秒及24.52秒)。
- 此一分段時間較同場同程第四班賽事同一段的標準分段時間(24.10秒)快1.04秒。1.04秒相當於在賽事此段比標準至少跑快六個馬位。
- 自千二米處起至四百米處的分段時間(八百米)為45.85秒,比同場同程第四班賽事同一段的標準分段時間(47.40秒)快1.55秒。1.55秒相當於至少九個馬位。因此,此賽自千二米處起至四百米處的分段時間,較同場同程第四班賽事的標準分段時間快至少九個馬位。
- 自千二米處起至四百米處的分段時間較標準時間快1.55秒或至少九個馬位,因此屬於極快。
- 賴維銘是一位經驗豐富的騎師,至今已在港角逐超過七千五百場賽事。
- 「贏馬神器」最後四百米的締速為24.67秒,是該駒截至當時為止在同場同程賽事中最慢的末段時間(此前四次為22.99秒、23.12秒、23.81秒及24.09秒)。
- 「贏馬神器」最後四百米的締速(24.67秒)較同場同程第四班賽事該段的標準時間(23.35秒)慢1.32秒。該駒在首1200米的締速較標準時間快了1.22秒後,其最後四百米的締速較標準時間慢了相當於至少七個馬位。
- 「贏馬神器」在此賽中跑獲季軍,落後亞軍馬匹「奔馳寶馬」半個馬位。
考慮了有關情況,小組認為對騎師賴維銘的適當罰則,是判罰其停賽十個香港賽馬日。
小組其後考慮了賴維銘提出的證供,關於他自3月27日被指控後自願暫停策騎出賽及策馬進行操練的原因。在此期間,賴維銘因未有策騎出賽而導致收入大受影響。
小組告知賴維銘,小組留意到自3月27日發出指控至今日的研訊所經過的時間,而此情況屬賴維銘所無法控制的。
考慮了所有因素後,小組認為適宜將上述停賽的生效日期追溯至由3月31日星期日開始(即賴維銘被指控後的下一個賽馬日),直至5月2日星期四他才可恢復策騎出賽。在此期間,香港共有十個賽馬日。
小組告訴葉楚航,他的證供會被記錄在案。